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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07-10-22   字体显示:
类别
具体要求
公开
形式
公开
时限
公开
范围
责任
部门
1、机构名称:厦门市民政局
2、工作职责:
(1)制定规划和执行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
(2)负责救灾工作。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查灾、计灾、报灾,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管理、分配政府救灾款物和社会赈灾款物的发放;负责备灾物资仓库的建设与管理。
(3)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各区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特殊救济对象定期补助的发放工作。
(4)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与发展。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办理审批城市“三无”人员(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的生活、医疗减免和收养手续;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登记、初审与管理,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5)负责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倡导婚俗改革。
(6)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指导殡葬管理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
(7)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8)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区、镇(场)、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组织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9)负责与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承办门牌、楼牌和街、路、巷牌的设置与编制工作。
(10)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制定和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物、建筑物的管理。
(11)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执行安置政策法规,改革和完善安置办法,落实被安置对象的待遇。
(12)负责拥军支前工作。协调做好驻军单位在日常和战备训练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
(13)指导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其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开展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
(14)指导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拟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建立完善社区工作机制;指导基层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15)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审批、登记、年度检查,指导、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
(16)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引导企业、集体和个人兴办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建立起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城乡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协调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和服务保障工作,完善老年活动场所与设施检设。
(17)负责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协调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民政干部培训、职工教育和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
(18)负责“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在我市的发行、销售与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福利资金的管理及其分配使用。
(19)指导老区建设工作。指导各区落实办理“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审核老区扶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落实老区扶建资金。
(20)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
(21)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办公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4、内部处室及联系电话:
(1)救灾救济处(老区办):负责救灾、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社会救济、老区建设等事务。电话:2079347
(2)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管理和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事务。电话:2079361、2023415
(3)社团办: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事务。电话:2103837、2079579
(4)区划地名办(勘界办):负责行政区、地名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事务。20793637、2916988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负责指导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等事务。电话:2100485、2917587
(6)优抚处:负责抚恤优待、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等事务。电话:2079344
(7)安置处:负责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复退军人接收安置等事务。2129082、2079346
(8)支前办(双拥办):负责拥军支前和双拥工作等事务。2118562、2045384
(9)政治处(老干办):负责组织人事、党务工作等事务。电话:2128174、2079364、2079182
(10)计财处:负责财务管理事务。电话:2128470、2079345
(11)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事务。电话:2107405
(12)办公室:2077551、2917073
5、网址:http://www.mzj.xm.gov.cn
6、局领导姓名及职务:
李建福:党组书记、局长
黄高棠: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傅一民:副局长
左慧敏: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光彩: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玉辉:党组成员、副局长
民政网站
永久
社会
办公室
计划
总结
1、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计划。
情况通报会
一年
有关部门和人员
办公室、相关处室
厦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根据厦法制监〔2006〕10号(第1号)]:
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民政局
执法依据:共80件
(一)法律(8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行政法规(17件)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
(3)《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4)《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5)《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发〔1987〕106号发布)
(6)《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号,1999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订)
(7)《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
(8)《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14)《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15)《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
(1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17)《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三)地方性法规(6件)
(1)《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2)《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4)《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决定》(闽人大常〔1996〕039号)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6)《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四)部门规章(22件)
(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总后勤部令第1号)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令第3号)
(3)《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 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
(5)《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6)《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0日民政部令第2号)
(7)《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令第2号)
(8)《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
(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10)《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
(11)《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注:修订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
(12)《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1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15)《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17)《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
(18)《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令第22号)
(19)《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令第23号)
(2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
(21)《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
(2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令、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五)政府规章(8件)
(1)《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闽政〔1986〕73号)
(3)《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90〕29号)
(4)《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
(5)《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6)《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
(7)《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8)《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六)规范性文件(19件)
(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2)《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1965年6月9日发布)
(3)《民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民政部、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年8月5日发布)
(4)《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1997年9月2日)
(6)《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闽民救〔2004〕32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8)《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9)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
(10)《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6号)
(11)《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
(12)民政部《关于印发<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04〕282号)
(1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鹰厦铁路支前民工矽肺病患者救济标准的通知》[闽民城〔1991〕326号,(91)闽财事字第426号]
(1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闽财(社)指〔2005〕27号]
(15)《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
(16)《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24号)
(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
(18)《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闽委发〔2001〕14号)
(19)《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01〕176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厦门市救助管理站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二)部门规章(1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委托单位:厦门市民政局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殡葬管理处
执法依据:1件
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民政网站
永久
社会
办公室
全市性民政重要活动、会议等动态信息
民政网站
一年
社会
办公室
财务
信息
差旅费、电话费、汽车费用及办公用品费用等经费使用情况
通报会
一年
机关干部
办公室、计财处
人事
信息
1、干部考察、任免公示;
公开栏
一周
社会
政治处
2、机关工作人员季度绩效考核、年度考核;
3、单位、工作人员及党员评先评优。
公开栏
一周
机关干部
根据厦府〔2005〕126号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
1、行政许可(3项):
(1)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及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
(3)建设殡仪服务站(不含丧葬用品生产销售)、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
2、转报(2项):
(1)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
(2)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审批(6项):
(1)尸体出入境及国内运送;
(2)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3)婚姻登记(含:国内居民结婚登记,涉外结婚登记,国内居民离婚登记,涉外离婚登记);
(4)评定因战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
(5)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
2、转报(2项):
(1)革命烈士认定;
(2)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馆建筑物。
民政网站
永久
社会
办公室
通过xmmzj@163.com,受理网上监督、投诉、举报。
民政网站
永久
社会
办公室
其他
信息
1.救灾、救济经费
公开栏
一个月
社会
救灾救济处
2.抚恤、优抚经费
优抚处
3、慰问经费和慰问品发放
相关处室
3.采购项目和较大工程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
社会
相关处室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该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的申请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xmmzj@163.com,或拨打电话2077551申请。该局将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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