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厦门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厦府办[2007]191号)文件的要求,特编制厦门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今后将依据我局的具体工作情况不断更新《目录》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广电局网站www.xmgdj.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广电局公开查阅窗口查询(查询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33号广电中心大楼11层广电局办公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592-5301700,传真:0592-5301693。
如有需要,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2007年10月1日起,由市广电局产生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广电局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厦门市广电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我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获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公开范围
我局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广电局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互联网站上或者在我局公开查阅窗口查阅上述目录。
(二)受理机构
我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厦门市广电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厦门市湖滨北路133号广电中心11层广电局办公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592-5301700。
(三)提出申请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厦门市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电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局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电子邮箱 xmgdj@zx.xmgd.com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请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133号广电中心11层广电局办公室;传真请发至:0592-5301693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将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我局处理信息公开查询的有关申请的受理时限为接到申请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免于公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予公开的,我局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我局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有关收费事宜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所需的信息。
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五)收费标准(待定)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厦门市广电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
纸张费 |
|
元/张 |
|
|
复印费 |
|
元/张 |
|
|
光盘费 |
|
元/张 |
|
|
光盘刻录费 |
|
元/张 |
|
|
磁盘费 |
|
元/片 |
|
|
磁盘制作费 |
|
元/片 |
|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
元/小时/人 |
|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
元/份 |
|
|
材料快递费 |
|
元/份 |
|
|
材料传真费 |
|
元/页 |
|
|
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准 |
|
元 |
|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厦门市广电局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530171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我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