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分布
4 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专项紧急措施
4.3 应急响应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4.4 应急措施保障范围
4.5 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预警支持系统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相关预案
7.4 应急人员责任与奖励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和生效
1 总则
1.1 目的
为维护我市煤炭、电力、成品油、运输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以下简称煤电油运等)的正常生产和供给秩序,避免或缓解各种煤电油运等紧张状态(以下简称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煤电油运等综合协调是我市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方针,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国家经济领域和煤炭、电力、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煤电油运等紧张状态的应急综合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为厦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的综合协调主管部门、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为厦门市运输的综合协调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进入紧张状态可按照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针对我市煤电油运等应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应急措施。
2.1.2 情况特别紧急(全市经济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时,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与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指令企业生产,统一调度资源,由市经发局对煤炭、电力、成品油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市交通委对运输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应急直接指挥调度,确保指令得到贯彻落实。
2.2 组织体系
2.2.1 厦门市成立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承担煤电油运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工交经济的副市长负责,主要成员单位由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组成;联系单位包括市计委、厦门电业局、中石化厦门分公司、中石油福建公司以及相关的市直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共同承担,市经发局主要负责煤炭、电力、成品油以及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方面的工作、市交通委主要负责运输方面的工作。
2.2.2 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成员和联系单位,根据上级领导部署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应急措施(或预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协调任务,确保专项应急措施和规定任务的完成。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加强全市煤电油运等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供需动态信息,通过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与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市经发局根据有关经营单位的建议和本市市场消费特点,制定相关资源(如煤炭、电网供电能力、成品油)的全市供应安全警戒线,作为启动应急机制的基础。
3.1.2 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产生紧张状态的诱因,制定日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预警及其工作规范,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运等异常现象。
3.1.3 有关煤电油运经营单位通过监测预警,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煤电油运等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生活将产生严重影响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紧急重大情况可同时直接上报市政府。
3.1.4 紧张状态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3.1.5 紧张状态报告主要范围如下(具体标准根据需要及时完善细化,国家、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煤炭
煤炭和电力企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出现煤电价格纠纷,影响发电用煤正常供应持续15天以上的。
(2)电力
A、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我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及以上的,或造成我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及以上的;
B、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水电来水不足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电网可调装机容量20%以上机组计划停机的;
C、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3)成品油
A、我市合计成品油库存低于警戒线的;
B、社会零售价格普遍明显高于规定价格,并预计维持30天以上的;
C、我市加油站突发较大范围停业,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出现一定比例停业现象,引发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且预期持续10天以上的;
D、由于交通事故、运力紧张等原因影响成品油运输,造成成品油资源持续紧张10天以上的。
(4)运输
A、铁路客货运输干线、车站、枢纽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运转,以至大量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滞留,大量货物停发待运,装车量持续急剧下降的;
B、公路运输重点(跨省)高等级公路、国道等公路干线交通持续中断关闭或长时间阻塞拥堵,造成大量客货车辆中途滞留的;
C、水路运输煤炭、石油、粮食、化肥、铁矿石等重点物质和外贸进出口货物集装箱重点港口瘫痪,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或中断的;
D、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因事故、灾害等原因持续关闭,大量国内外旅客滞留无法疏散的;
E、应急物质运输受阻,防疫、救灾、反恐应急医药用品、防护用品和消毒杀菌用品以及重要救灾物资,急需组织铁路、航空、水路、公路运输送达的;
F、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调进我市的成品油、农副产品、金属材料、石化材料等大宗商品在外地车站港口大量积压,造成我市相关产业大范围生产组织困难的。
(5)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
A、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业品突发性生产总量严重不足,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市财政收入的;
B、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配置严重失调,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
3.2 预防预警行动
出现煤电油运等紧张状态后,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要了解核实,综合协调,提出有效缓解措施,并迅速组织落实,避免事态扩大。
3.3 预警级别及分布
3.3.1 紧张状态预警级别及发布
(1)红色预警级别(I级):特别严重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或已经对全市经营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情况。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商有关部门提出红色预警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公告发布。
(2)橙色预警级别(II级):严重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波及到正常社会生活的情况。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橙色预警决定,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并公告公布。
(3)黄色预警级别(III级):较重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多个行业经济运行产生较重影响,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发出黄色预警。
(4)蓝色预警级别(IV级):一般紧张状态预警。紧张状态可能对多个行业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有关处室发出蓝色预警。
3.3.2 预警期间根据紧张状态扩散或缓解情况,可以提高、降低预警级别;紧张状态消除时应及时做出撤销预警决定。
4 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根据上级指示或紧张状态情形,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紧张状态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确定启动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煤电油运等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建议,重大措施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2 应急响应分级
(1)I级响应:特别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启动或成立全市性应急协调指挥机构,采取全市性综合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具体承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相关工作组运转事项。I级响应时间按90天预计。
(2)II级响应: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启动综合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和相关单位为主体,转为承担全市应急协调指挥职能,采取跨部门联合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消除对正常社会生活的影响。II级响应时间按60天预计。
(3)III级响应:较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经发局、市交通委与相关部门合作,采取部门内专项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经济运行产生的较大影响。III级响应时间按30天预计。
(4)IV级响应:一般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适当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重点企业产生的显著影响。IV级响应时间按原则上不超过30天预计。
4.2 应急响应专项紧急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可以分别启动相应的专项紧急措施:
(1)建立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明确与各区经贸局、交通局、煤电油运经营企业、150户重点企业的联系渠道。
(2)启动应急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3)实行紧急会商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4)实施预案评审制度。按照缓解、消除紧张状态的要求,审核现有专项预案并补充特定内容,紧急制定急需的专项预案或工作方案。
(5)建立应急报告制度。通过煤电油运等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紧张状态。向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以及各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提出快速上报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及时整理汇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开展专项应急协调。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组织开展专项协调,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7)指导区政府和有关行业、重点企业加强需求侧管理和协调。在煤电油运等供给侧已经满负荷的情况下,协调需求侧服从大局,合理控制对煤电油运等需求的增长速度和结构。
(8)情况特别紧急时提出应急调度方案计划建议,并按上级批准方案和授予权限以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名义下达调度命令,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接受调度命令单位、个人应无条件执行。
(9)组织有关企业应急生产、紧急采购(进口),必要时征用调拨企业库存物资或设备、拟出口物资等,保障特殊紧急要求。
(10)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的宣传报道等相关紧急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专项紧急措施。
4.3 应急响应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I级或II级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请示市委、市政府,采取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综合及联合紧急措施。
(1)对煤电油运等相关企业实施临时应急财政政策,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向煤电油运等相关单位提供急需进口原料、材料、设备等关税、配额、退税等方面的优惠,加快通关速度。
(4)动用政府应急储备物资或商品,征调相关库存物资或商品,缓解紧急需要。
(5)煤炭、电力、成品油特别紧缺情况下,首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对高耗能低产出,产品无关民生和经济发展大计的企业生产实行临时性限制,对运输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任务。
(6)对基本生活必需煤电油运等实行统筹分配。
(7)依据国家《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督,组织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行为。
(8)铁路紧急抢运的重点物资在卸车站大量积压时和港口重点物资严重压港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卸车和疏港。
(9)其他必要的综合或联合紧急措施。
4.4 应急措施保障范围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病毒检验(保管)实验室等;
(3)群众生活用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用燃油;
(4)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5)城市交通、铁道、民航、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6)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7)季节性很强的农、林、渔业生产活动;
(8)学校及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10)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4.5 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
煤电油运等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市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应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4.6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市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提出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理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5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负责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应急征用、生产、采购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事宜,处置剩余物资或(和)产品。
6 应急保障
6.1 预警支持系统
市经济发展局经济运行信息网作为预警主要支持平台,其他相关网络提供相应的支持。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参与应急响应单位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设施的畅通,必要时与公共通讯机构协调,保障通讯线路、基站和网络通道畅通。
6.3 经费保障
市经发局和市交通委实施煤电油运等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费用(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纳入部门年度项目财政预算,或经市财政局同意从已批准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市一级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市委、市政府由市财政支出。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防止、应对紧张状态引发大范围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紊乱,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1.2 本预案所称紧张状态,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煤电油运等突发大范围供给困难,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受到显著影响的状态。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负责首次编制和每3年一次的全面更新,每年组织内部评审1-2次,补充、修订、调整相关内容。
7.3 相关预案
根据本预案原则,市经济运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单位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可以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参照本预案编制或修订相应的预案。
7.4 应急人员责任与奖励
煤电油运等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对失职失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交通、加班等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厦门市经发局和厦门市交通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