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发出通知:征地拆迁发现烈士墓应妥善安置 |
| 2008-08-22 09:2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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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发出通知,要求对在我市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早期分散安葬的烈士墓,应妥善安置,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据悉,我市对烈士墓的管理维护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管理”。通知指出,各建设单位对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的分散安葬的烈士墓,应及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通知后,应会同市烈士陵园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对烈士墓及烈士身份进行甄别;经甄别属于烈士墓的,对烈士墓碑等纪念物进行拍照留存,建立档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新发现的且已被确认为烈士墓需迁移的,经相关部门协调,妥善安置烈士骨灰。烈士墓起挖、火化、安放等费用,由拆迁单位负担。烈士墓碑等纪念物、火化后的烈士骨灰要安放在本辖区的烈士墓内,并注明有关情况;所在的区不具备安放条件的,应安放在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墓内。
同时,各区民政局对新发现的或者以前发现且已就近妥善安葬的烈士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组织整理烈士事迹,报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备案并在市烈士陵园网站上公布烈士事迹。对于在党史、军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或重大影响烈士纪念建筑物,应及时向市民政局和所在区的党委、区政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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