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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08-21 09:11:00  字体显示:

化妆品暗示医疗作用,最高罚1万

  昨日,省质监局消息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化妆品中夸大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规定,产家必须在化妆品上标注实际生产产地、全成分表、净含量、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更为人关注的是,规定明确要求,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如果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质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把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牙膏也属于化妆品范畴。

  省质监局称,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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