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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司法局作为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批复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确定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请示》(厦司〔2025〕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市司法局作为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请你局结合我市实际,做好个人破产事务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顺利施行。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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