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局部修改同安区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厦同政〔2019〕122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闽国土资文〔2014〕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将同安区汀溪镇原规划确定为一般农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公路用地的0.1759公顷用地调整为城乡建设用地,在管制分区上,由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所调整用地作为T2019C02汀溪01号储备用地项目用地。
二、请你区按有关规定,按照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在同安区汀溪镇范围内相应调剂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确保不突破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
接文后,请你区按程序办理汀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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