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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16-080
文  号:厦府〔2016〕16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6-05-24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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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今年3月已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的基础上,经第10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出台今年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用

  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㈠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㈣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将小微企业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从50%提高到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本。一是产权交易佣金。对资产招租项目,免收招租人手续费;成交价等于挂牌价的,对交易单方最高收费不超过99万元。二是免收出让方交易鉴证费,免收受让方1.5亿元以上部分的交易鉴证费。三是免收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费及公告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降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成本

  ㈠免收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㈡免收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服务费(招聘会展位费),所需费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从2016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降低社会保险费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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