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户籍管理,使户籍人口增长、户籍人口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就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0日起,在我市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三、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0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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