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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府〔2008〕1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批准,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地〔2007〕458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社区居民委员会范围内27947.304平方米,作为厦大学生公寓运动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东南海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厦大学生公寓运动场项目建设用地

公共建筑

27947.304

曾厝垵社区居民委员会

厦门市思明区东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45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