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新动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6年,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专精特新企业户均研发占比超10%,户均I类知识产权数量超8件,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二级及以上的占比达到90%。持续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校企协同创新、要素资源持续集聚的创新发展生态。
本措施所指“专精特新企业”,包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
二、具体措施
(一)夯实培育基础
1.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围绕本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重点产业链,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制造、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培育一批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将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产业链配套强、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实施精准培育。(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2.强化企业发展激励。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创新发展,在细分赛道跑出竞争力,不断释放发展活力与动能。结合后备企业主营业务、研发创新、知识产权等综合指标,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由市级、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二)强化创新发展
3.鼓励实施技术改造。将专精特新企业列入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对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给予融资支持,企业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其余部分由财政贴息,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上限从5亿元提高至10亿元,研发创新贷款上限从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各区(管委会)对上年度设备投入100~500万元的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补助,上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现行工业固投补助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4.创新联合研发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联合实验室,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对在建和未达到相关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共建联合实验室按照新增研发设备(含软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专精特新企业共建中试平台。定期发布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清单和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攻关需求清单,组织产学研供需对接,开展订单式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积极申报本市创新引领工程相关项目,按条件享受科技创新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三)提质赋能增效
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面向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业务指导、能力培训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发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快速审查通道作用,对符合产业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予以专利加快预审额度保障。对专精特新企业利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的,按融资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比例最高6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一年享受贴息总额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6.强化标准品牌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挥“独门绝技”优势,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对专精特新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打造中小企业区域品牌,对获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结合产值、研发、数字化等绩效考核结果分3年给予集群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提升产业集群效益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7.开展数字化赋能行动。支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开展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硬科技和创新属性评价、“出海”服务等工作,强化企业培育服务,集聚服务资源支持企业强弱项、补短板。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的按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最高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25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开展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课程,按照每天每人次最高500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保障资源要素
8.优化生产要素供给。各区(管委会)牵头,推动辖区内国有企业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适宜的经营场地。鼓励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新建或新增一定面积的通用厂房,用于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用地需求,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安排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9.强化人才培育支持。大力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引才育才聚才,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核心技术高管按规定分别纳入本市B类、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就学按本市现行人才政策办理。支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人才培育、服务、宣传等工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机构举办各类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班,组织企业赴先进制造业集中或企业“出海”主要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考察学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教育局,市委人才办,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10.打破人才评定限制。积极落实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对专精特新企业内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专业除外),按规定可不受学历、继续教育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与专精特新企业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累计在本市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社保等限制申报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委人才办)
(五)畅通融资渠道
11.加大企业融资支持。推动本市产业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厦门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企业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创新配套融资产品。发挥科技创新专项增信子基金作用,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单家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的融资支持,该子基金暂免收增信服务费。用好用足先进制造业基金和科创风投基金,重点支持关键产业链上创新能力强的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厦门证监局、厦门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
1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与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对接合作,加强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基础性培育孵化。推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发挥全国股转公司便利机制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开辟挂牌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辅导、精准培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厦门证监局,市财政局、工信局)
(六)助力市场开拓
13.实施强链补链行动。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领域和环节,委托国家级机构开展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研究,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大企业“发榜”和专精特新企业“揭榜”专项行动、“揭榜挂帅”新范式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主动融入大企业和重点产业链企业协作配套体系,补短板锻长板,重点推荐揭榜专精特新企业对接产业基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国内各地举办的产品推介会、新品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等开拓市场活动,单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场租补贴。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机场、高铁、地铁、公交等重点场所开展产品应用、体验、展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4.支持国外市场开拓。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赴境外参展,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以及首年申请补助的其他专精特新企业按规定纳入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支持范围,对展位费及搭建厦门特色品牌形象展区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请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外办,厦门海关)
1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鼓励企业运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工具加大开拓国内市场力度,推动保险公司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服务,对参与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专精特新企业,单张保单保险费率7‰以内部分的保费,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用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综合运用政府首购、订购、推广运用等方式,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先试首用。对于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依法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限制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厦门金融监管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管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合力,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注重抓早抓小,健全“发现—引育—遴选—服务—跟踪”的全链条服务机制,择优选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培育和全生命周期辅导,不断提升专精特新企业质量和效益。鼓励各区(管委会)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惠企政策的宣传力度,将政策宣传融入企业服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以及新媒体,挖掘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成果。举办各类行业交流活动、培训讲座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与人才成长,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在良好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为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
本市现行政策文件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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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面15项举措 壮大专精特新企业图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