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XM00100-02-03-2018-069
文  号:厦府办〔2018〕12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8-07-16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厦门港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厦门港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10:02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促进厦门港海铁联运发展的扶持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厦门港海铁联运

  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厦门港海铁联运的发展,拓宽和发展厦门港口经济圈,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从事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

  二、资格条件

  申请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政策补贴的实际经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㈡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经厦门港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500标箱及以上。

  三、扶持标准

  ㈠鼓励拓展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吸引省内外货物通过海铁联运从厦门港进出。补贴标准为:经由厦门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400公里以内按2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按5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1000公里(含)至2000公里按6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2000公里(含)以上按8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省外海铁联运运距未达到400公里的,按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标准给予补贴。

  铁路运距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的铁路里程为准。

  ㈡为进一步鼓励企业从事海铁联运,对开展厦门港海铁联运业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实际经营人,经年度考核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额外奖励,单一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为30万元。

  1.对新开通海铁联运业务的,年度实际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2000(含)标箱以上;

  2.对已开通海铁联运业务的,年度实际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增幅为上一年度基数的30%(含)以上(上一年度基数应在2000(含)标箱以上)。

  ㈢打通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对厦门港码头与铁路港站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按18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厦门港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补贴,确保码头与铁路场站间实现无缝衔接。若厦门港进港铁路专用线建成运营,则短驳补贴标准相应降低。

  四、保障措施

  ㈠相关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在厦门港口管理局每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㈡考核年度申请人完成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申请人考核年度完成的驳运箱量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统计。

  ㈢扶持资金的考核发放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3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印发 

  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