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校车管理相关规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厦门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制度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教基一〔2012〕9号)、《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174号),现就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流程、校车管理职责分工及其他事项制定本制度。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按照“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使用校车,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由学校所在区的区教育局受理。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辖区交警大队征求意见;区教育局在收到辖区交警大队回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回复意见由辖区交警大队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交警大队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当日通知申请人到交警支队车管所交验机动车。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相关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结束后,将校车查验意见反馈给区交警大队。区交警大队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校车行驶线路原则上不跨区。区交警大队应当自收到区教育局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思明区、湖里区和跨区线路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岛外四个区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尤其要对跨区校车运行方案进行重点审查,并回复意见。
三、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批准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收到区教育局上报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四、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由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车管所应当在收到区人民政府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的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市教育局。
五、办理流程。根据上述各部门的职责,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详见附表),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流程办理;校车检验、注册登记、校车驾驶资格审核、校车标牌申请填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表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包括: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2.校车标牌申请表;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6.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8.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9.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0. 租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校车,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查时,申请人需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七、开通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绿色通道。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校车驾驶资格签注可暂不提供,但要提供驾驶证。申请人可于接到辖区交警大队的通知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时,同时办理校车驾驶资格审批。
八、开通新购专用校车上牌绿色通道。新购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机动车行驶证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可暂不提供,但要提供新车合格证。申请人接到辖区交警大队的通知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时,同时办理新车上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
九、校车行驶线路。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辖区政府应组织沿线道路管理部门及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2012年底前在每台校车上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对租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校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其他校车由辖区交警大队负责安全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
十、校车停靠站点。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应优先考虑公交站点。若校车停靠站点附近无公交站点,辖区政府应会同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附表: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