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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09-130
文  号:厦府办〔2009〕254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09-10-17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8 11:55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31号)的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厦门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⒈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⒊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服务;到2012年,街道(镇)、社区(村)全面建立老年学校,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场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达60%以上。

  牵头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

  ⒋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察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

  ⒌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协办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⒈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市建设与管理局

  协办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⒉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

  ⒊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市里继续支持区社会福利中心和镇敬老院建设,到2010年,在岛外4个区各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中心,新建养老床位1300张。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⒋探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⒈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提供高素质人才,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⒉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⒊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团市委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四)积极培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⒉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⒊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⒈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2009年,在全市选择14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地税局、市电力公司、市老龄办

  (四)在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各级政府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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