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困难,影响了土地开发利用。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尽早动工建设,现就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增加合作方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受让人承诺按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缴纳、动工和竣工建设等条款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权)的受让人,在土地成交之日起两年内,增加合作方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二、新增合作方合计投资份额应低于原受让人所占的投资份额。
三、新增合作方不得超过两家。
四、由市国土房产局直接与原受让人及新增合作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五、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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