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确保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发生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火灾,适用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1.4.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
1.4.2 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
1.4.3 打早、打小、打了,积极消灭的原则。
1.4.4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
1.5 预案启动
当市域内出现第4.1项的I级响应之情形,即需启动本预案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指挥长(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即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局、林业局局长)、73111部队1名副参谋长、厦门警备区参谋长、武警厦门市支队支队长。
值班室主任:市防火办常务副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安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厦门电业局、厦门移动通信公司。
2.1.2 职责
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各区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在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2. 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有关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市防火办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科技大楼。
2.3 厦门岛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思明区、湖里区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局。
2.4 各区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
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3. 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有防范地组织开展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和发布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加强全市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体系建设,组织各区按照《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当森林火险达3级时,气象部门应在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当森林火险达4级时,气象部门应在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市电视台应每3小时播放一次橙色预警信号。当森林火险达5级时,队在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外,市电视台应每2小时播放一次红色预警信号,厦门日报应在第一版刊发红色预警信号。各区应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电视台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组织人员更换预警信号牌,并按预警级别作出响应措施。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气象应门应加强火场天气的监测,适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
3.3 森林火灾监测
市防火办要依据省防火办发布的卫星林火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明火远程电视了望监测系统,全天候监测掌握全市及周边林火发生及动态变化,及时向各区通报信息。火灾发生地的区防火办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并及时报告。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趋势,针对火场情况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森林火灾的报告
3.5.1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应将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防火办报告。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发生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火办。
3.5.2 当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市、区森林防火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应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防火办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森林火灾扑灭后,区人民政府应正式行文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5.3 当出现在本预案第4.1项的I级响应的情形之一时,市防火办应立即核实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4 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防火办在核准情况后,应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省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实行镇(街、场)、区、市逐级响应,分级负责。
Ⅲ级响应
4.1.1 岛内明火在0.5小时以内未扑灭的,受害面积在5亩以下的森林火警。
4.1.2 岛外明火在1小时以内未扑灭的,受害面积在15亩以内的森林火警。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急处置:
4.1.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农)场
森林火警发生后,所在地的镇(街、场)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半专业队、村义务队扑救。
4.1.4 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调集本区森林消防专业队赶赴火场协助镇(街、场)扑救,并通知包片挂点领导到现场督促火灾扑救。
4.1.5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5.1 加强值班,做好火情调度,及时了解火灾扑救情况,视情况抽调扑救力量增援。
4.1.5.2 督促各区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监管。
Ⅱ级响应
4.1.6 24小时内某区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且仍有部分未扑灭的。
4.1.7 火场跨越镇(街、场)行政区域的。
4.1.8 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4.1.9 岛外火场面积300亩以下、岛内火场面积100亩以下,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下未扑灭的明火。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除做好Ⅲ级响应所述各项工作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作出响应:
4.1.10 镇(街)、区政府
4.1.10.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调集有关扑救队伍投入战斗。
4.1.10.2 建立区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
4.1.10.3 依火场需要,镇(街、场)、区政府领导必须在以下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4.1.10.3.1 岛外在1小时内、岛内在30分钟内,镇(街、场)主要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
4.1.10.3.2 岛外在2小时、岛内在1小时明火仍未扑灭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应到达现场指挥部指挥扑救。
4.1.10.3.3 岛外在3小时、岛内在1.5小时明火仍未扑灭的,区主要领导应到达现场。
4.1.1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1.11.1 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
4.1.11.2 视情况指派专人前往火场协助区指挥扑救。
4.1.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12.1 实时了解事发地火灾扑救动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情况。
4.1.12.2 发出预先号令并调集各区森林消防专业队集中驻地待命。
4.1.12.3 根据火灾监控图像和发生地上报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
4.1.12.4 向市武警支队、驻厦部队通报火情,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I级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镇、区及各有关部门除做好Ⅱ级响应的各项工作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作出响应:
4.1.13 出现持续高森林火险天气,且已发生森林火灾,并迅速蔓延,有可能形成大的森林火灾。
4.1.14 24小时内全市共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且部分还未扑灭的。
4.1.15 岛外火场面积超过300亩、岛内超过100亩或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火灾。
4.1.16 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1.17 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居住区的。
4.1.18 火场跨越市、区际行政界限的,火场面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省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
4.1.19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1.19.1 指挥长和一名副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必要时,指挥长可率有关人员赴火场指挥。
4.1.19.2 调集武警厦门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森林灭火突击队投入灭火救灾工作。
4.1.19.3 请求驻厦部队支援扑救。
4.1.19.4 建立市级扑火现场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1.19.5 当森林火灾发生在市界时,视情况与他市成立现场联合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
4.1.20 市政府办公厅
汇总扑火动态与灾情,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4.1.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1.1 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争和通报火情。
4.1.21.2 分析提出是否宣布实施森林防火戒严的意见。
4.1.21.3 实时掌握重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1.21.4 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地、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森林公园等应急防御建议。
4.1.21.5 向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防火办报告有关情况。
4.1.21.6 督查、反馈省市领导的指示、决策落实情况。
4.1.22 市气象局
4.1.22.1 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对火场开展气象现场监测预报,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资料。
4.1.22.2 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1.22.3 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1.23 73111部队、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市支队和其他驻厦部队
4.1.23.1 组织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4.1.23.2 派出领导到火灾现场指挥本部队的扑救工作,参与市成立的现场指挥部的会商部署。
4.1.23.3 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通报部队投入扑火兵力的部署到位和组织扑救的情况。
4.1.24 市林业局
4.1.24.1 启动本系统预案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4.1.24.2 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部有关工作。
4.1.24.3 组织森林公安到起火现场调查取证,全力侦破火案。
4.1.25 市市政园林局
4.1.25.1 负责厦门岛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1.25.2 具体协调思明区、湖里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4.1.25.3 启动本系统预案参加厦门岛内森林防火扑救。
4.1.26 市交通委
4.1.26.1 启动本系统预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4.1.26.2 及时为运输扑救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4.1.26.3 协调公路、大桥的收费站给予参战运输车免费快速放行。
4.1.27 市公安局
4.1.27.1 启动本系统预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4.1.27.2 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抓好火场周围的治安管理,维持秩序。
4.1.27.3 组织交警对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
4.1.27.4 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协助重点设施、要害部位的保护。
4.1.28 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当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协调旅游景区管理部门立即停止游客进入景区,并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疏散。
4.1.29 厦门移动通信公司
负责保证火场指挥移动通讯的畅通,必要时使用应急通讯手段。
4.1.30 市电业局
负责协调保护火场内高压输电线路的安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关闭电源。
4.1.31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当地医疗机构做好现场伤员救治等各项应急准备。及时对伤员进行抢救,根据伤情迅速后送各大医院。
4.1.32 市委宣传部
协调新闻单位对火灾现场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导。
4.1.33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灾民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4.2 扑救指挥
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市指挥中心指挥、现场指挥、火场一线指挥三级指挥体制,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4.2.1 接到重大火灾报告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实施统一指挥。
4.2.2 现场指挥。指挥长指令一名副指挥长尽快赶赴火灾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并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副指挥长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区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也可位于火灾现场,实施现场指挥。
4.2.3 火场一线指挥。火场一线指挥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各参战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火场一线指挥员命令。
4.2.4 驻厦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设立内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队的扑火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即:进入夜间,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人员开设火路,待凌晨气温低、温度大的有利时机组织力量突击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组织专业队伍突击扑打;在复杂危险的地形条件和火情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组织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严防发生事故。各区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居住地、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周围,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告制订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上述区域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人员,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5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力量的组织实行专群结合、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按梯次做好准备。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场)、居委会义务扑救队,镇(街)应急分队。
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的区专业扑救队、消防大队及邻近镇(街)应急分队,其它区专业扑救队,驻区有关部队。
第三梯队为请求部队支援。调动部队由市、区政府商请。商请时要向部队通报火场态势及所需兵力,便于部队首长组织实施。扑火队伍到达位置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明确任务,统一指挥。
4.6 扑火应急保障工作
4.6.1 事发区应做好下列保障:
4.6.1.1 灭火机具准备。根据火场人员投入,负责扑火机具的供应(砍刀、镐、铲、斧、油锯、橡胶扫把、风力灭火机、背式水枪、灭火弹、灭火用水等),保障参战人员使用。必要时,各区的灭火机具要服从市防火办的统一调配,其损耗由火灾发生区负责补充。
4.6.1.2 组织力量对扑火一线人员输送饮用水、食品,保证战斗力。在夜间要向火场人员供应照明用具,对留守监视火场人员要送防寒衣服。
4.6.1.3 在进入火场的路口树立引导弹,设立调整哨,人员要佩戴明显标志。镇(街、场)、村要组织一定数量熟悉火场地形的干部群众引导扑灭队伍进入指定位置;火灾扑灭后,引导扑救队伍安全撤离火场。
4.6.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火情发展态势,提供物资机具支援;其它区应服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配,对事发区提供物资支援。
4.7 应急结束
4.7.1 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扑救人员应彻底看来余火,并沿火场边缘清理出一条1米宽的隔离带。
4.7.2 人员撤离。清理火场后,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后,方可撤离火场。
4.7.3 火场留守。所在区、镇(街、场)、村要组织足够的人员留守火场5小时以上,对火场进行监视,防止死灰复燃。火场留守负责人应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4.7.4 应急结束。以上三项工作实施完成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结束I级响应状态。其余响应状态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决定。
4.8 信息发布
4.8.1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受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8.2 重大森林火灾、扑火动态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均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查后,授权专门的新闻单位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森林公安部门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取证,及时侦破火案,没有设立森林公安的区由行政公安负责。一次性过火面积岛外1000亩以上、岛内2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上报专题报告。市政法、监察、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5.2 灾后恢复
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灾后重建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对因火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迅速组织抢修,林业部门负责及时抓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工作。
5.3 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由事发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物资储备保障
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一座国家级标准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基数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以保证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2 应急资金保障
扑火期间的扑救费用和开支,除由肇事者或肇事者所在单位支付外,从本级财政救灾款项中支付。
6.3 扑救力量保障
6.3.1 区、镇(街、场)、村必须建立扑救队伍,储备扑救物质。扑救队员要配备扑救装备,定期进行保养。扑救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训。
6.3.2 有林村要以青壮年为骨干组织一支30-50人的义务扑救队。
6.3.3 有林镇(街、场)要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组织一支40-80人的应急扑救队。
6.3.4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各区要组建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并按《福建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装备标准》配备装备;同时应当与当地驻军共建一支100-200人的应急扑救突击队。
6.3.5 武警厦门支队200名官兵、市公安消防支队30名官兵作为市扑救森林火灾突击队。
6.3.6 各种扑火队伍要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必要时归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配,做到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 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业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短程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7. 附则
7.1 说明
7.1.1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属出现第4.1项的I级响应情形之一的,均按重大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
7.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是市政府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7.2.2 各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按《厦门市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厦府办[2004]92)执行。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137)不再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