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我市2008年计算机、部分计算机外部设备及办公辅助设备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和方式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厦门市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小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本次协议供货类别设备时,原则上在此次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选择和采购,未按规定权限报批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机型。
采购人单次采购设备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复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组织采购。
(二)协议供货方式
本次协议供货的最终供货供应商及供货价格原则上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市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各中标品牌、机型的协议供货价为二次竞价的最高限价。二次竞价规则、相关供应商资质要求、二次竞价流程,可以查询厦门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xmzfcg.gov.cn)办事指南专栏(厦门市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及相关服务二次竞价须知、厦门市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二次竞价流程图)。
二、协议供货的有效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协议供货期满后,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将根据履约情况、采购人需求、市场行情变化、促进竞争等因素决定是否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采购人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本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品牌、机型,并以协议供货价或低于协议供货价的自行市场询价作为采购限价填写《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审核;
2、采购代理机构依照规定组织二次竞价;
3、竞价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向相关供应商、采购人发出《二次竞价结果通知书》或《协议供货项目自行采购通知书》等通知文书;
4、采购人与最终成交供应商共同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5、采购人依照规定验收、支付货款。
四、协议供货合同
1、采购人进行采购时,应与最终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次协议供货采购的招标文件、有关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竞价供应商的相关承诺等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为简化合同内容,市财政局制作了《厦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供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参考使用。成交供应商应按月汇总采购合同和统计数据,并于次月10日前将合同副本和采购统计数据送市采购办和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五、货款结算方式
最终成交供应商免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的数量、外观、部件、性能、质量、使用效果等进行验收,视情出具《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人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中写明原由。验收成员出具虚假验收结论的,由采购人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购资金需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采购人凭相关成交通知文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收款收据、资金支付申请书等凭据到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办理付款手续;采购资金由市财政授权采购人支付或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自行与成交供应商结算。市采购办依照规定不受理资金支付事项。
六、资料查询方式
协议供货中标设备品牌、中标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具体中标设备型号、价格、有关技术参数、协议供货承诺等详细资料,请查询厦门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xmzfcg.gov.cn)定点采购专栏。
七、违规处理
各采购人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协议供货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人,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予以通报。其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市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履约情况跟踪调查,一旦发现相关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协议供货相关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1)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产品,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2)不能按时供货的;(3)擅自更改、调整、调换供货机型的;(4)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5)协议供货价格、竞价成交价格(含主机、标准配置、选择配置及耗材)与市场价格相比较没有优惠或没有明显优惠的(合理情况除外);(6)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价格、型号调整材料的;(7)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8)不遵守采购合同的约定而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的;(9)进货渠道非法、不规范、不正当的;(10)有串通、贿赂、欺诈行为的;(11)二次竞价过程中被询价供应商无法按其向采购人承诺的报价供货的;(12)其他违法、违规、违约供货行为的。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此通知规定办理协议供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市采购办反馈。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