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集美区关于现役立功受奖军人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集美区关于现役立功受奖军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记功、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集美区户籍(以下简称集美籍)或驻集部队的现役军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集部队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者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荣立二等功者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荣立三等功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如集美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可参照《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厦府【2004】107号)相关标准对其进行奖励。
第五条 集美籍退役士兵,除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安置外,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平时获一、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者,如本人自愿,可不经考试,由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优先安置为编外合同用工(非在编,下同);荣立1次三等功以上的(含1次三等功),在报考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用工、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可享受笔试成绩加6分的待遇。
第六条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编外合同用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考简章时,均应明确告知有关加分办法及注意事项;报考对象持区民政局核准的《集美区立功受奖退役人员加分审批表》参加报名,方具备上述加分资格。
第七条 驻集部队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 1 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