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6月18日印发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和《厦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我市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参照《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厦门市发展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导目录》(厦科联[2007]29号)所列的信息技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海洋、现代农业、人口健康和公共安全等我市重点发展的自主创新关键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完成组织评审、认定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为引导全社会支持发展自主创新产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是在厦门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申报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四)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量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
(六)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七)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市科技信用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八)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六条 对近三年列入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获厦门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的产品,经认证的厦门市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专利试点企业生产的产品,认证自主创新产品时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纸质文档。
(二)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必备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
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附厦门市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4、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5、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6、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
7、软件产品须提供软件产品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四)辅助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全面了解产品情况,企业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提供辅助附件材料,如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八条 申请认定材料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认定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当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同一技术多型号产品可一次申请。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按照“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编入目录”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所需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会同市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等联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正式确认,颁发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每年复审一次,具体事宜由市科技局发布。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条件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复审时,有关知识产权已过保护期,但没有出现新的替代产品的,不影响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认定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厦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和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并取消其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录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以权谋私造成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