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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1)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部门规章(1件)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关于2005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授权的通知》(信部产[2005]169号)中确定授权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领导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