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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执法依据:共10件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七条第一款: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5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4)《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5)《厦门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条: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综合统计、协调与服务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四)政府规章(1件)
(1)《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名称:1、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依据:共4件
(一)法律(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2)《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三条:厦门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市专利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2、厦门市地震局
执法依据:共10件
(一)法律(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行政法规(4件)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1件)
(1)《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四)部门规章(2件)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2号令)第四条第一款: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本辖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三条:省地震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58号)第三条:厦门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地震监测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