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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交通运输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厦门市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制订实施意见;起草交通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交通方面的行业经济政策。
(二)根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或参与编制全市海、陆、空交通、邮电通讯总体发展规划,制订综合运输生产、固定资本投资等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交通行业和航空、铁路、邮电经济运行(以下简称交通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控、预测,及时反映并发布交通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交通行业经济运行质量。
(四)负责全市公路、水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合同相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五)负责培育和规范综合交通运输市场。行使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汽车租赁、运输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的行业管理职能;能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力和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根据上级政府指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交通战备物资运输和节日旅客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有关服务业的开业审核、审批、报批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业及有关服务业的开业审核、审批、报批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管理工作,外国交通运输企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行业审核报批管理工作,道路、水路涉外运输的审批、报批管理工作;行使对无船承运人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行使对船舶引水、指泊、移泊、代理、外轮理货、港口、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岸线使用等的行业管理和交通通讯的行业管理职能,行使对路政、运政、港政统一的行业管理职能。
(七)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秋天各种规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稽查和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交通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有资产的财务审计工作。
(八)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交通科技攻关,负责交通行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交通行业技术进步;负责监督交通行业质量、环保、节能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企事业单位“三改一加强”,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资源,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交通行业各类协会工作。
(十)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领导全市交通战备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地区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负责本地区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提供交通保障。配合军事部门做好民兵预备役及征兵工作。
(十一)负责交通行业对台的有关具体工作。受政府委托负责多边和双边政府间有关交通方面的涉外工作。
(十二)负责交通委系统党的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归口管理和协调专业技术干部、人才交流、干部培训和智力引进工作,以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工、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统战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负责交通委系统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交通委系统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交通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开展行风、路风、政风和廉政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能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口岸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口岸管理工作的法规和发展计划、规划。
(二)检查、监督口岸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三)主持平衡本市口岸的外贸运输和集运疏运计划;检查督促国家和省下达的外贸运输计划的实施,负责对经本市口岸进出口的外贸货物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负责协调和处理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关系和组织仲裁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负责口岸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口岸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口岸纪律问题进行查处。
(五)参与本市机场、港口建设发展的规划和督促实施查验配套设施建设“三同步”;协调本市口岸查验单位办公、生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配套工作。
(六)负责本市一、二类口岸开放、整顿、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对新开辟的海、陆、空国际(含港澳台)客货运航线航班和外国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入我市非开放区域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八)负责口岸对台“三通”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口岸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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