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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负责组织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和思想政治工作。
1、拟制机构编制方案和干部、职工的招聘、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人事、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干部、职工的考察与考核。
3、组织干部、职工思想教育、理论学习、岗位培训。
4、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
5、承办出国(境)人员政审。
6、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
7、机关党委
(1)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
(3)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及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8、纪检监察
(1)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2)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日常工作。
(3)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反腐倡廉工作。
9、完成局党组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负责局系统行政综合协调、组织计划、机关建设和日常管理。
1、负责局系统行政事务综合协调与管理。
2、承办局长办公会有关事项;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对上级指示和本局重要工作进行督办。
3、负责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4、负责机关建设和日常管理,拟订机关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拟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件。
6、审核市环保局制发的公文,办理机关文、电,负责机要、保密工作,管理局机关档案和印章。
7、负责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8、负责组织值班、车辆管理、安全保卫、接待等保障工作。
9、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审核重要新闻报道。10、总工办
(1)组织拟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拟订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制定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与计划。
(3)拟订环保项目申报计划和排污费征收、使用计划。
(4)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组织环境质量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
(5)负责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和科技推广,组织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1、监督检查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协助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工作;
3、抓好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4、参与干部考察、任免、调动、奖惩工作;
5、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6、负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和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7、查办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8、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污染控制处
负责环境污染控制管理。
1、负责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检查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
3、组织拟订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及酸雨控制区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管理,监督检查污染源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各分局的污染源环境管理工作。
5、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组织环境统计工作。
6、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固体废物进出口检查审核工作;负责辐射、放射环境及放射废源处置的监督管理。
7、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投诉,参与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
8、组织推行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督管理处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
1.贯彻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订和实施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组织开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应由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
5.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我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
6.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态保护处
负责生态保护与管理。
1、负责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的规定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2、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
3、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4、监督农村和农业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的建设、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监督检查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5、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重大生态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湿地环境保护。
6、监督海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执法管理。
1、组织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调研,拟订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解释。
2、承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和稽查,监督各项环境标准的实施。
3、审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理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应诉,审核、承办申请强制执行和行政赔偿。
4、组织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培训、宣传贯彻、咨询;负责环境保护执法统计上报备案;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件。
5、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履约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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