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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执法依据: 共17件
(一)行政法规(4件)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9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1件)
(1)《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三)部门规章(12件)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九条: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原则上应当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行垂直统一管理。
(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10)《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11)《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三款: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1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委托机构: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受委托组织:共5个
1、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2、同安区广播电视局
3、集美区广播电视台
4、海沧区广播电视台
5、翔安区广播电视管理中心
执法依据:共2件
(一) 行政法规(1件)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部门规章(1件)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20 号)第二条第二款: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