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推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制定了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编制了《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为切实做好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三、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
(二)标准目录。
四、公开工作流程
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各地要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工作要求,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要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扶贫领域政务信息。同时,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确保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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