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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2007〕225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七年六月十二日
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操作规则适用于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564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
第三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房产局提前在报纸、市国土房产网(www.xmtfj.gov.cn)等媒体上公布本批房源、租金情况,市公房管理中心采用媒体发布、分发资料等方式,让申请人了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房源、租金、每日安排选房的申请人轮候号码等信息,方便申请人选房。
第五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本批房源选房的,应在第一个选房日期之前到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该轮候号码暂时轮空,保留轮候资格和轮候号码顺序,并安排在下一批房源中轮候选房。
第六条 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可进行选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可委托第三人选房,但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与受委托人共同到市公房管理中心办理委托选房手续。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委托选房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委托书原件;
(三)轮候号码确认通知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市公房管理中心安排的选房日期上午8:30前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委托选房的应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轮候号码确认通知书;
(三)属于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的,应提交相关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在已公布的选房日期当日完成选房,最多有三次选房机会。
第十条 申请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同房型中轮候号码的先后顺序进行;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到场和第二次、第三次选房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排队选房。
第十一条 申请人每次选房时间限定为10分钟,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号的,即视为一次选房,申请人应撤离选房工作台,保证后续申请人的选房。申请人被叫号三次未响应的,直接叫下一号选房。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选房应签订《选房确认书》或《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可直接改签《选房确认书》。《选房确认书》一经签订不得更改。签订《选房意向书》的由选房系统暂时锁定所选房号,其他人不得选择。申请人再次选房时必须先放弃所选房号。
第十三条 属于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单列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可在选房之前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优先安排的单列房源中选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愿下调房型的,应在选房当日开始选房前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按调整后房型中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五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在每日选房结束后及时统计并公布选房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已签订《选房确认书》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房屋的交房日期提前通知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和入住,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一)未在本批房源第一个选房日期之前提出放弃本批房源选房申请,又未在规定时间选房的;
(二)申请人拒绝选房;
(三)申请人未在选房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则由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