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更名为“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
(2007-12-10)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称将做出调整,“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名称保持不变,“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更名为“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文)中将政府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名称表述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表示,由于我市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先于国务院的这项政策,此次修改既符合政策精神,同时又保持了我市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先行先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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