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调查审核工作流程
(2007-03-16)

  一、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工作流程

  (一)      入户调查

  1、 入户调查的组织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下同)组织入户调查和公示;

  (2)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由计算机系统产生,下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反馈调查结果;

  (3)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和公示;若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反馈,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共同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公示、反馈调查结果;

  (4)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发出撤销或变更协助调查函。

  2、 调查人员的主要条件

  (1)     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大于70周岁,且能公正办事;

  (2)     调查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推荐,经居委会、街道办同意,上报市保障住房办批准并组织培训后颁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工作证;

  (3)     调查人员名单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在社区内公示,接受监督;

  (4)     每次入户调查的同一组调查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入户调查应佩带工作证。

  3、 入户调查主要内容:

  (1)     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址房屋归属及来源、人员居住情况,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关系情况;

  (2)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址的,应同时了解其实际居住所在地址房屋归属及来源、人员居住情况,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关系等情况;

  (3)     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和主要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情况;

  (4)     现场观察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大致情况,拥有通讯工具数量等,生活和消费水平是否超出家庭收入和是否有其它经济来源等情况;

  (5)     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大致情况,其工作单位和是否经商办企业(个体经营)等情况;

  (6)     了解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情况;

  (7)     走访核实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日常使用交通工具、经商办企业(个体经营)等有关情况;

  (8)     核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中的有关数据;

  (9)     对填报为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及其他特殊照顾家庭的,应重点核实查看相关证件和材料,确定是否属于所填报的特殊照顾对象;

  (10)入户调查时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表》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情况调查表》,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表应由被调查人签名确认。为方便入户调查,可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主要信息。

  4、 入户调查要求:

  (1)     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应出示统一制作的带有照片和姓名的入户调查工作证,向有关人员、部门或单位核实情况时还应出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表中的承诺书原件;

  (2)     入户调查表应现场填写,填写结果应告知被调查人,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     填写入户调查表应使用兰色或黑色的水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和红色笔填写;

  (4)     入户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二)      组织评议

  1、  各社区居委会应成立评议小组,同一组评议组成员应由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入户调查人员、监督人员、社区居民等组成,评议小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

  2、  综合入户调查情况,组织讨论和评议,对初步认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所填报的申请表内容基本属实的确定为公示对象;

  3、  对初步认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所填报的申请表内容与入户调查情况差距较大但可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明确是否重新入户调查或先组织公示;

  4、  对初步认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所填报的申请表内容有明显弄虚作假或经入户调查能确定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的,经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取消资格的,可确定取消申请资格;

  5、  评议小组在评议确定是否作为公示对象过程中出现意见明显分歧的,应采用不记名投票表决,超过二分之一成员同意作为公示对象的,应确定为公示对象;

  6、  评议小组评议后应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情况评议意见表》,并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名;

  7、  评议过程应由专人做好评议记录备案。采用投票表决的,原始票应封存并保存完好。

  (三)      组织公示

  1、 核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家庭情况;

  2、 从计算机系统直接打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公示名单》并盖章;

  3、 将表格张贴在公示栏进行公示7日,公示材料应存档备查;

  4、 对有举报或投诉的,应做好记录并组织调查,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举报核查表》,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      审核上报

  1、 各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公示后,应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社区公示情况汇总表》。

  2、 协助调查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公示后,应将入户调查表、评议意见表、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结果汇总表、举报核查表等材料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3、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评议小组对入户调查情况、公示和举报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评议小组初审意见表》,并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名。对在调查和举报核查中发现有未能确定的有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资格条件的情况,应如实反映并填写在评议小组初审意见表中。

  4、 社区居委会应指定2名以上相对固定人员(可兼职或专职)作为经办人,根据评议小组意见在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意见并签名,报社区居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应签名。

  5、 申请表居委会调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栏主要填写:

  (1)   申请人填报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是否属实或大致相符;

  (2)   是否属于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家庭;

  (3)   公示情况和有无举报及核实情况;

  (4)   是否存在属于居委会未能确定的有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资格条件的情况;

  (5)   是否同意上报审核的意见;

  (6)   对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超出家庭收入且不能说明经济来源的,或有明显隐瞒收入情况(如非低保按低保、公务员按低收入等)的,或户籍、婚姻情况比较复杂难于认定的,或日常使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或可能拥有住房(含违章建筑、购买使用权、自建房)的,或可能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的,或可能有投资办企业的,以及其它居委会不能确定的有关情况应注明;

  (7)   其它应注明的重要情况和说明。

  6、 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公章,并将申请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    街道办审核工作流程

  (一)    组织调查核实

  1、 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是否有1人取得厦门户籍满3年,是否属于通过购房或投靠子女将户籍迁入厦门;

  2、 调查核实婚姻状况,是否有将已婚作为未婚,或丧偶的未如实填报,或有未成年子女未共同申请等情况;

  3、 调查核实投资办企业情况,是否在本辖区有经商办企业,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或属于本辖区摆摊经营者;

  4、 调查核实其它有关的情况。

  (二)    经办人初审、复审

  1、 街道办应明确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经办人进行初审和复审;

  2、 审核后填写申请表并签名;

  3、 上报街道办分管领导审核。

  (三)    领导审核

  由街道办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上报的应签名。

  (四)    上报审核

  由街道办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三、    区民政局审核工作流程

  (一)    将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材料汇总后直接上报市住宅办。

  (二)    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   组织调查核实: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情况,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低保等特殊照顾家庭应核实并确认。

  2、   经办人初审、复审:区民政局应明确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经办人分别进行初审和复审;按规定收入线划分租金补助标准,填写申请表并签名;上报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    领导审核: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上报的应签名。

  (四)    上报审核:由区民政局盖公章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上报市公房管理中心。

  四、    市公房管理中心审核工作流程

  (一)      组织调查核实,重点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在厦住房及其它房产情况;做好举报的核查、核实工作;

  (二)      经办人初审、复核;

  (三)      领导审核;

  (四)      上报审批。

  五、    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工作流程

  (一)      组织向社会公示;

  (二)      经办人初审、复审;

  (三)      分管领导审批;

  (四)      组织对公示后举报的调查核实;

  (五)      审批并报市保障住房办备案。

  六、    市住宅办审核工作流程

  (一)      组织打分、公示调查核实;

  1、   对提交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2、   组织对申请人信息及相应分数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3、   对申请人的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复核;

  4、   对举报反映的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填写审核意见;

  (三)      住宅办领导核准,不合格的抄报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合格的上报审批。

  七、    市建设与管理局审核工作流程

  (一)      经办人对审核全过程进行书面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二)      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      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站上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告。

  附:表一:《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表》

    表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情况调查表》

    表三:《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情况评议意见表》

    表四:《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公示名单》

    表五:《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举报核查表》

    表六:《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社区公示情况汇总表》

    表七:《厦门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评议小组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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