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专款专用 《操作办法》出台
(2007-03-20)

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购置)、管理、维护和租金补助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出台。《操作办法》规定,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及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用房、设施的租金收入将纳入财政预算,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购置)、管理、维护和租金补助等。

  依照去年底我市出台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和特定对象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补助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不同对象和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划分。

  根据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补助发放部门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根据刚刚出台的《操作办法》,市财政局将设立预算外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专户,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核算管理。市公房管理中心设立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对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追缴租金,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操作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方式:个人自付租金部分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月收取,缴入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中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金由申请人申请时户口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按月统一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支付至承租户不再符合租金补助条件止);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账户。

  《操作办法》还规定,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超过三个月时间仍未申报退出的,取消其租金补助,并向承租人追缴从不符合条件之日起已补助的租金补助金。对承租人通过虚报、瞒报或伪造等手段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将从租赁之日起追缴已补助的租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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