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外人才可选购岛内人才住房
(2008-07-13)

  我市第一批购买人才住房申请即将在7月31日结束,之后,市人事局将对第一批购买人才住房申请人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在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公示。针对人才住房及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中读者关心的具体问题,市人事局昨日进行了解答和提醒。

  市人事局说,申请人才住房的人才所学专业应与岗位相一致,或专业工作经历与拟任岗位相一致。与外企在厦代表处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申请人才住房;与厦门人才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由该中介机构派遣到外企在厦代表处的人员,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该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在《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印发实施前,已申请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才,要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需重新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并撤销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要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可以先按规定提出申请,取得人才住房之日起150天内须退出已租赁的公务员社会保障性住房。

  人事关系、户籍均在岛外的人才可根据每批次房源的具体情况、评分得分高低进行选房,有岛内房源的,岛外人才也可选购岛内人才住房。本科毕业工作5年后攻读硕士,硕士毕业后不能直接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工作经历,要从取得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职称等起计算。夫妻双方离婚,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或协议,房产属于其中一方,无房的另一方如离婚满5年仍无房产的,可申请人才住房。

  通过工作调动,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人才住房。本人已拥有具有使用权的房子,不能再申请人才住房。人才在厦门的企业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相互之间调动,或在同一法人代表的公司之间调动,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后可计算为在厦连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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