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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 部门 |
行使层级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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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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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未依法对失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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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保密检查和失泄密案件调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