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厦府办〔202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厦门标准2021》)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区(开发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各牵头负责单位要主动对接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里要求开展专项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参考依据。

二、确保标准落地落实。各区(开发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认真对照《厦门标准2021》,进一步细化充实相关服务流程,确保厦门标准落地落实。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如需调整的,由各牵头负责单位按规定自行衔接国家和省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时,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确需超出国家和省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提升保障供给能力。各区(开发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统筹推进,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消除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盲区,确保能力全达标。

四、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合理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及时下达和足额拨付到位,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五、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区(开发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开发和运用,推动数据的互通和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开展服务实施效果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厦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4日

厦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2.儿童健康服务

3.儿童关爱服务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5.义务教育服务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11.医疗保险服务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14.养老保险服务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16.住房改造服务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18.公共法律服务

19.扶残助残服务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22.公共体育服务

十、附则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孕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4)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

服务对象:本市居民医保孕产妇。

服务内容:为本市居民医保怀孕妇女进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提高出生缺陷发现率,减少严重致死致残缺陷儿出生。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6)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7)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8)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服务对象:各级各类助产技术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

服务内容:为市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提供免费的4种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儿童关爱服务

9)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根据《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0〕6号)规定,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125元。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0)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厦府〔2017〕233号)、《厦门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厦民〔2019〕158号)相关规定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镇(街)做好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厦民〔2019〕158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镇(街)做好困境儿童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2)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在本市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保育教育费补助、生活费补助。

服务标准:根据《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厦教办[2019]22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3)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继续执行并逐步提高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厦教财〔2018〕22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预〔2020〕50号)等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为小学1300元,初中16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每生每年4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特教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初中生的10倍(16000元)予以补助。确保不低于省级标准。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4)义务教育免费提供课本簿籍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字典和作业本。

服务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课程据实提供。按照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50元标准提供免费作业本。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5)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根据《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及《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厦教财〔2019〕7号)等规定,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执行,即每生每年750元。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6)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和寄午膳生,及城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午膳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教办[2018]46号),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按照《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及《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教办[2019]22号)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8)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军人等家庭子女、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教办[2019]22号)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发改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其中,课本费及簿籍费的减免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助学资金安排。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教办[2019]22号)等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补助。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0)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市、区所属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下同)的正式学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专业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21)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2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2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25)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26)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号)、《关于明确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9]11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支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困难群体中特困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27)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与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厦府办〔2019〕112号)、《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8号)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补贴500元/人,鉴定补贴130元/人;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五级)培训补贴700元/人;中级工(四级)培训补贴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培训补贴1500元/人;技师(二级)培训补贴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培训补贴3000元/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补贴:150元/人。

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和30%。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参加项目制培训期间可按每学员单位课时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900元。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8)“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29)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0)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行政调解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1)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失业保险金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生育补助金申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价格临时补贴等。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实施细则》(厦人社〔2017〕338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26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外来员工个人无需缴纳)。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32)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厦人社规〔2020〕9号),以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34)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35)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36)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3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21.1万人、糖尿病患者约7.3万人。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38)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地方性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3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0)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2)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43)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44)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实施风险分类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检查,加强化妆品监管,强化不良反应监测。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11.医疗保险服务

4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

4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7)农村、城镇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对凡符合《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的低保家庭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的奖励扶助金。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4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厦人口〔2012〕8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执行。

凡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低保户的家庭,各区可保留每人每月增发300元。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区政府或生育关怀基金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1-3万元。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一级乙等每人每年7200元、二级各等次每人每年6000元、三级各等次每人每年4800元。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9)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50)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民〔2019〕16号)、《厦门市统一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意见》(厦老龄委〔2016〕2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51)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特困对象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加强市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均能及时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满足集中供养需求。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4.养老保险服务

5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

5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政府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厦门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保障服务

54)公租房货币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具有厦门市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保障,由被补助对象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宅房屋。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325号)和《关于2007年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廉租住房租金补助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31号)、《关于做好廉租住房与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厦国土房〔2009〕327号)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局。

55)公租房实物保障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公租房实物保障,符合条件的按家庭年收入水平分四档予以租金补助。

服务标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以一房型45㎡,二房型60㎡,三房型70㎡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按照市场标准计租,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由政府按不同家庭年收入标准予以分档租金补助。为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补助的货币保障。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局、市建设局。

16.住房改造服务

56)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符合规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引导禁建区的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实施提前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等文件执行。

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

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配租保障性租赁房,批次房源予以充分保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7)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者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2倍,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增发20%的低保金。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按照本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按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补助。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70%、120%确定。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9)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门诊救助等。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市经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本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5号)、《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厦卫医政〔2019〕135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健委。

60)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根据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在1个自然年度内:一般情况,视情给予1-6个月的救助;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研究,最高给予不超过60个月的救助。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1)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向核定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

18.公共法律服务

62)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个人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偿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19.扶残助残服务

6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残疾人,下同);15周岁以上(含)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200%的重度残疾人、15周岁以上(含)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即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为三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厦府〔2016〕390号)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厦民规〔2020〕5号)执行。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60元。护理补贴标准分每人每月510元、430元、340元、150元四档,同时对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落实分别按不低于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的25%、30%、25%制定动态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4)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

服务内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6倍,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按照本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65)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各类残疾人(含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各区福乐家园和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培训,组织从事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庇护工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15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160号)、《关于各区“福乐家园”和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残联〔2017〕73号)等文件执行。区福乐家园和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员每工作日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劳动津贴和出勤补贴。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6)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府〔2019〕367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厦残联〔2020〕8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非持证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厦残联〔2021〕8号)、《厦门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厦残联〔2021〕31号)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7)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实施残疾儿童青少年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对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给予国家资助;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到高中)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到高中)残疾学生免教科书费、簿籍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免床上用品费和校服费;为我市户籍持证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其他就学补助。

服务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到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每生每年16000元;特殊教育学校(班)住宿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5000元(按10个月计算);寄午膳学生按住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免费教科书簿籍费资金补助按学前、小学每生每年130元,初中、高中每生每年250元。

按照《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厦教财〔2016〕10号)、《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教办〔2019〕22号)、《关于对厦门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就学补助的通知》(厦残联〔2017〕63号),在平行享受教育部门出台的各项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对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从学前教育段到高等教育段给予其他就学补助。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68)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等有培训需求的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9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69)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参与活动、施展才华的舞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区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70)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为有意愿的散居特困、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和散居特困、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开展家庭内部适老化改造,各区可结合实际将服务对象向其他经济困难的特殊老年人群体延伸。对已完成当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可扩大范围,对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民〔2020〕86号)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残联。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71)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各区人民政府。

72)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7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执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

74)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各区人民政府。

75)退役军人权益维护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信访诉求事项办理、政策咨询和落实、信息采集、对接司法部门为相关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信访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76)英烈褒扬服务

服务对象:烈士遗属。

服务内容: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为烈士遗属提供祭扫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7)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全面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除闭馆维修等特殊情况,公共文化设施均应全年向公众开放(预先公示的闭馆日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应闭馆。按照《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错时延时开放工作的通知》(闽文旅公共〔2021〕3号)执行。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4小时,区级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市区少儿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50小时,全市文化馆、公共博物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52小时,推进错时延时开放,保证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的开放时间,为上班上学群体和游客参与文化活动、参观展览等提供方便。各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

78)送文艺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50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厦门市传承发展地方戏曲实施意见》、《厦门市市属文艺院团(中心)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各区人民政府。

79)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每个行政村每年安排农村广播运行维护费不低于2000元。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80)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

81)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爱国主义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3片优秀电影,每生每年补助不少于10元,将观看优秀影片纳入德育工作测评考核评估体系。持续推进并优化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线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落实“一行政村一月二场”电影,每场补助不少于200元。商业影片放映比例不低于50%。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各区人民政府。

82)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每家农家书屋每年出版物更新品种数不低于60种,投入补充更新图书资金不低于2000元,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厦文公建[2016]1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旅局、市委宣传部、各区人民政府。

22.公共体育服务

83)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含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厦门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6〕29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厦府〔2019〕3号)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84)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33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附则

23.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如需调整的,由各牵头负责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并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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