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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曾 |
问:我是01年本科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一直在厦门工作,现单位同意把我的档案和户口迁到厦门,但由于报到证丢失,无法办理,现回学校重办,浙江省教育厅那边只同意在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上盖章,表示我曾有过报到证,不同意给发新件,省教育厅的答复是报到证年限为两年,不给予补办.现我能否拿报到证补办申请表去和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去办理报到手续?烦请给予答复,谢谢!(注:在其它地方没办理过就业手续,现户口和档案在原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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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你的情况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就此情况我们也曾经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过;
2、毕业生的报到证使用,教育部是由严格规定的(教育部是全国的就业主管部门),在其印制的《报到证》上专门以“注意事项”作了规定:第一条规定明确要求毕业生必须凭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其它证件无效;第二条规定要求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报到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3、教育部的上述规定是很明确的,要求报到一定要使用报到证,其它证件、证明是不能代替的,因为规定中明确要求“其它证件无效。” 要求报到证遗失的应补办,且没有规定任何时间条件。所以浙江省教育厅的做法是和教育部的规定相违背的,属于地方“土”政策。(根据法律效力的界定,除非浙江省教育厅能够拿出效力等级比教育部这个规定更高的法律文件,否则都属无效。)
4、鉴于你的这种情况,有两个思路可供参考:一是继续向浙江省有关部门协商,争取能够补办到《报到证》,这对本人今后的就业流动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二是只能联系浙江当地就业,按照其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待工作一年转正定级后再办理干部调动,将关系及户籍调动到厦门。
最后预祝你能够顺利办妥相关事项,祝你好运!
厦门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200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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