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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理载 |
问: 我是自由职业者,有一项专利技术,我想向市里申报科技进步奖,我想问问我要通过什么方法和渠道申报,市里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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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241号)
第三章,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二)推荐申报。 鼓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行政部门、各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验收或已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属推荐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作出初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组织综合组专家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的结果和等级建议,作出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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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冬冬 |
问: 现在厦门老人很多,最近听说有居家养老的有关规定,我想了解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是哪些人。 |
| 答: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289号)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分为无偿、低偿和有偿三类。试点社区(村)可先对以下不同情况的老年人进行摸底、登记造册,报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1)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确需帮助的老人、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的老人。(2)居家养老低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享受生活费补助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定补的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享受定补的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享受定补的矽肺病救济对象及8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3)居家养老有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需要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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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小燕 |
问:
我是一孩子的家长,今年想让孩子去当兵,但他现在到外地工作去了,我想知道他是应该回来参军还是在就业当地参军。具体兵龄是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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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警备区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厦府〔2009〕318号)第五条征集办法的规定,兵员征集办法,按《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执行。本市户籍的适龄公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征集。户籍属外省、地、市的适龄公民,回原户籍所在地征集。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按照行政辖区管辖范围征集;跨区分布的单位,按当地兵役机关指定的区域征集;户籍在厦门岛内各区的适龄公民,可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兵役机关征集;户籍在厦门岛外,工作单位在厦门岛内的适龄公民,在其户籍性质不变不迁的原则下,可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兵役机关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范围为户口没有迁出我市或在外地就学已在11月1日前将户口迁回的厦门生源,以及经市人事局或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在11月1日前办理落户厦门的外地生源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各级各类院校往届毕业生征集,参照上述原则办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征集,本省籍的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它仍按既往政策规定执行。
适龄青年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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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达成 |
问:我是今年就学厦门民办高校的大一年学生,我想去参军,不知我是否属于征集对象,请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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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警备区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厦府〔2009〕318号),第二条规定,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院校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2009年应届毕业生;应尽量多征集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征集的城镇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不含厦门岛、鼓浪屿),征集城镇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应尽量多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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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曾 |
问:我是01年本科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一直在厦门工作,现单位同意把我的档案和户口迁到厦门,但由于报到证丢失,无法办理,现回学校重办,浙江省教育厅那边只同意在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上盖章,表示我曾有过报到证,不同意给发新件,省教育厅的答复是报到证年限为两年,不给予补办.现我能否拿报到证补办申请表去和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去办理报到手续?烦请给予答复,谢谢!(注:在其它地方没办理过就业手续,现户口和档案在原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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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你的情况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就此情况我们也曾经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过;
2、毕业生的报到证使用,教育部是由严格规定的(教育部是全国的就业主管部门),在其印制的《报到证》上专门以“注意事项”作了规定:第一条规定明确要求毕业生必须凭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其它证件无效;第二条规定要求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报到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3、教育部的上述规定是很明确的,要求报到一定要使用报到证,其它证件、证明是不能代替的,因为规定中明确要求“其它证件无效。” 要求报到证遗失的应补办,且没有规定任何时间条件。所以浙江省教育厅的做法是和教育部的规定相违背的,属于地方“土”政策。(根据法律效力的界定,除非浙江省教育厅能够拿出效力等级比教育部这个规定更高的法律文件,否则都属无效。)
4、鉴于你的这种情况,有两个思路可供参考:一是继续向浙江省有关部门协商,争取能够补办到《报到证》,这对本人今后的就业流动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二是只能联系浙江当地就业,按照其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待工作一年转正定级后再办理干部调动,将关系及户籍调动到厦门。
厦门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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