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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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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

厦门市文化局

行政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

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应具体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动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可从厦门市文化局网站下载);

3、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4、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程序:

由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申请人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省文化厅备案;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期限:

30个工作日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销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销经营单位的,应有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终止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592-537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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