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户籍 > 本地居民
出生登记
字体显示:

  一、办理条件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3、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4、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5、父母失踪、死亡,由抚养人或监护人抚养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核准后,亲属关系明确的,派出所户籍窗口按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

  6、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

  5、父母户口原为省外,迁入本市前出生的,需提供省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需报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核准的,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准。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