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局综〔2007〕2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市政府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6]39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06]285号)。根据法律和市政府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统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提高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狠抓落实,统筹安排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合理规划,增加学位,逐步实现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目标
根据“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应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快配套学校建设,发挥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主渠道作用,在确保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逐年增加统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公办学校的数量、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位。
三、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为农民工子女身份确认提供方便
外来人员子女持有以下证件(简称“三证”)即可认定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务工者)的农村户口本;
(二)学生本人及家长在厦的暂住证(未满16周岁者,家长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材料);
(三)学生家长在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从2007年秋季起,应设置办事窗口,统一受理,每学期于开学前三周对“三证”齐全要求入学的农民工子女进行确认,并发放“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暂住地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
2007年春季各公办、民办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统一确认现有在校持有我市暂住证(不论在何区)的农民工子女身份,办理“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并报学校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制定计划,规范程序,维护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的公平
为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其入学机会的公平,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在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时应实行“四公开”原则,开通相关的咨询热线,让广大农民工子女了解招生信息和办理程序。
(一)学校招生计划公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应对本区拟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位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制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办法公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应根据本辖区统筹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的学位情况和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含非起始年级接收插班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入学工作,确保公平公正。暂住地在岛内的农民工子女小学毕业后,要求升入岛内公办中学就读,可报名参加电脑派位。当入学需求量超出公办学校当年的招收计划时,对未能录取到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各区应及时引导统筹安排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入学。
(三)报名时间公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于8月中旬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申请。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时应持有以下材料:
申请进入小学一年级:家长在厦的暂住证(含所携带子女情况的附页)、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农民工子女入学申请表》。
申请进入初中一年级:家长在厦的暂住证(含所携带子女情况的附页)、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农民工子女入学申请表》、小学毕业证书。
申请进入中小学非起始年段:家长在厦的暂住证(含所携带子女情况的附页)、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农民工子女入学申请表》、相关的学籍材料。
(四)录取结果公开。学校应及时将本校拟接收的农民工子女的情况张榜公布,公示无异后方可录取。
公办学校的招生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办理,学年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对学期中途确需入学的农民工子女,学生家长可就近联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申请入学,并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规范收费,统筹安排,切实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本市学生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任何费用。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纳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学习费用保障制度范围。
自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起,所有公办中小学在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经身份确认后持有义务教育减免卡的不再缴交借读费。
凡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入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民办学校在获取政府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
对学期中途进入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就学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农民工子女,民办学校可在获取财政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学费(原则上从入学后的下学年开始补助)。
六、加强管理,一视同仁,为农民工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教育创造条件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规范对农民工子女的学籍管理,建立与本市户籍的学生同样的学籍档案。已在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农民工子女还需提供相应的学籍材料和义务教育卡等。农民工子女未毕业之前须转学的,应提前告知学校,并办好转学手续,才可离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中学要为就读学生建立专门学籍,其学号前加冠“LD”以便于管理。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中小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实际情况,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农民工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维护农民工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通知,从本区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