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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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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账户限额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分30%或50%两档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资本金账户中外商的出资可以全额保留外汇。

  资本金用途 经常项下支出可直接支付,资本项下支出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批。资本金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

  利润汇出 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汇出,可以凭相关证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非贸易项下付汇 按照《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办理。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至50万(含50万)美元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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