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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