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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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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号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厅审批;对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直接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五、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书(原件1份);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辖区镇、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表格可向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核,报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审批。申请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各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初审后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查后,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审批,不同意的,向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予以书面答复,由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同意的,向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予以书面答复,由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有关业务处(佛教事务:业务一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事务:业务二处;道教事务:业务三处)。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电话:业务一处  5329877

         业务二处  5329833

        业务三处:8063089

2、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3、监督机构: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5329856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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