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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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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号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作出是否同意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0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申请方式

数量不限,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的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确实有必要进行改建、新建建筑物,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产权明晰,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新建规模、资金来源、新建用途、新建地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建设方案(包括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涉及到的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部门,分别由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部门,分别由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批。

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由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审批;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直接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审批;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经审核后,报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批(由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受理的,直接由其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该批复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前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有关业务处(佛教事务:业务一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事务:业务二处;道教事务:业务三处)。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电话:业务一处  5329877

 业务二处  5329833

        业务三处  8063089

2、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3、监督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5329856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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