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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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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号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作出许可决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0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申请方式

数量不限,由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的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内容、规模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部门,分别由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部门,分别由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的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予以审查,同意的,作出批复;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该批复在批准的商业服务网点经营期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有关业务处(佛教事务:业务一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事务:业务二处;道教事务:业务三处)。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电话:业务一处  5329877

 业务二处  5329833

        业务三处  8063089

2、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3、监督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5329856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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