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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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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号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

电影电视片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作出许可决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2、《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0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申请方式

数量不限,申请人直接向该宗教活动场所主管的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陈列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时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意见;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部门,分别由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部门,分别由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直接向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或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予以审查,同意的,作出批复;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该批复在批准的本次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期间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有关业务处(佛教事务:业务一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事务:业务二处;道教事务:业务三处)。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电话:业务一处  5329877

 业务二处  5329833

        业务三处  8063089

2、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3、监督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5329856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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