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号许可事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 地点审批(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确需有必要设立; 3.有适宜的场所; 4.所推举的联络人员能承担起管理责任; 5.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提出设立理由); 2.需要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及联络人员基本情况; 3.拟设立地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场所的管理制度。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报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审查,拟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该批复在批准的本次宗教活动期间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批复后,在华外国人方可在经批准的地点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有关业务处(佛教事务:业务一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事务:业务二处;道教事务:业务三处)。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电话:业务一处 5329877 业务二处 5329833 业务三处 8063089 2、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3、监督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5329856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