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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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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号审批事项: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公民民族成份可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因有关部门登记错误需更正民族成份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五、申请材料

1、经申请人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2、申请人与其父或母(作为更改民族成份依据的一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户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登记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独生子女证等;

3、因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申请人申请更正民族成份的,除提供呈报表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错误之前的户籍原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见附表)。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审批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自申请人递交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批准文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该证明在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办结前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出具的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证明,方可向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更改民族成份事宜。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审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审批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审批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民族工作处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电话:8063085、5329855

2、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3、监督机构: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5329856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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