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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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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号备案事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

主要教职备案

 

一、备案内容

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二、设定备案的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备案材料

(一)任职备案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对该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申请函;

2、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3、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4、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离任备案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申请函;

2、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3、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4、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备案表格

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五、办理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六、办理程序

1、宗教场所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报送备案申请函;

2、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受理备案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

八、备案的法律效力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报经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备案后,方可在该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报经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备案后,方可选任新的人员担任其所离任的主要教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时间、办理机构、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2、办理机构: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有关业务处(佛教事务:业务一处;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事务:业务二处;道教事务:业务三处)。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263号

电话:业务一处  5329877

        业务二处  5329833

       业务三处:8063089

3、监督机构: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电话:5329856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www.xmmzz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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