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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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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实施办法

 

一、许可事项、编号

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1、铁轮车、覆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2、不可解体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厦门市交通委员会或者厦门市公路局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申请许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1铁轮车、覆带车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短距离行驶;

2、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行驶路线;

3、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或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物品;

4、行驶时悬挂明显的交通标志和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5、能够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6、在本市区域内超限运输的。

六、申请材料

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应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申请的主要理由,申请超限运输的车型、车牌号,申请行驶路线和时间,落款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2、如实填写超限运输申请表。

3、车辆行驶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

5、车辆技术参数。

6、货物技术参数。

7、货物照片。

8、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批准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

七、申请表格

可从厦门市公路局网站(www.highway.xm.fj.cn)的网上申报栏中的申报材料下载或者前往各路政管理机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须知》、《申请报告》。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公路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交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业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者核查,审查及核查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9、业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应当予以公告,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做好接待、记录、复查、反馈工作;

10、业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认为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报请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11、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路产赔(补)偿费,并凭缴费票据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2、申请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加盖厦门市交通委或厦门市公路局印章的证件名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当趟次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擅自在厦门辖区公路内超限运输行驶车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年审或年检:无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 12:00     下午15:00 18:00(夏秋)

 上午08:00 12:00     下午14:30 17:30(冬春)

2、受理机构: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公路路政管理所、集美公路路政管理所、海沧公路路政管理所、同安公路路政管理所、翔安公路路政管理所。

3、受理地点:

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邮编:361012    联系电话:2660600  2660611

嘉禾路488号乌石埔怡鹭大厦

邮编:361009    联系电话:0592-5559915

集美银江路94号       

邮编:361021    联系电话:0592-6068595

海沧区兴港路         

 邮编:361026    联系电话:0592-6052451

同安区西桥路158号     

邮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027676

翔安区大嶝镇嶝崎村    

邮编:361103    联系电话:0592-7090826

4、监督机构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投诉电话:0592-2660651

厦门市公路局纪检监察科   投诉电话:0592-5191047

5、公示网站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www.traf.xm.gov.cn/

厦门市公路局网站(www.highway.xm.f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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