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许可初审 A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事项初审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商务部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11条、第15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申请人直接向市经济发展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具体为: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 六、申请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11条。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14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设立典当行申报登记表》。表格可以向市经济发展局申领,也可以在“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厦门中小在线”(http://www.smexm.gov.cn/)免费下载使用。 八、受理机关 市经济发展局 九、决定机关 商务部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齐全后,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现场勘察,并征询市公安局有关特种行业方面意见要求,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三)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优中选优,拟定推荐申请人。 (四)拟定推荐名单在网上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之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初审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和公示时间另行计算。终审时限由商务部确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典当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本事项由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年审办法根据商务部具体文件通知确定。 十六、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市经济发展局企业处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大楼9楼 电话:5397530 (二)办理时间:根据商务部具体文件通知确定 (三)监督机构:市经济发展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大楼8楼 电话:5054292 5118191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 厦门中小在线:http://www.smex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