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B01
二、行政审批内容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具体包括: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适用于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第1条、第4条。 (四)《厦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03]113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市本级年度预算中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数量及企业上报国家审批项目数量确定。申请人直接向市经济发展局申请。
五、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市级财政投资范围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项目定点意见。 (四)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政府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招标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申请表格 本事项无申请表格
八、受理机关 市经济发展局
九、决定机关 (一)由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并且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范围,由市经济发展局审批,其中政府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经济发展局审批。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决定。
十、行政审批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将立项申请文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各区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投资的项目由区经贸局统一上报。 (二)市经济发展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三)市经济发展局根据评估意见,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直接予以批复;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予以批复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立项审批7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审查和须转报国家有关部门的时间)。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经济发展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有效期1年。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控制数应作为项目后续各阶段设计及实施工作的依据。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本事项无年检或年审要求。
十六、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市经济发展局投资处 地址:厦门市政府东楼八楼 电话:5397550 (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三)监督机构:市经济发展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政府东楼八楼 电话:5054292 5118191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