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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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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备案事项名称及编号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 C01

  二、备案内容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应在投资建设前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设定备案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第3款。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四、备案材料
  (一)《厦门市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5份。
  (二)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的同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备案表格
  《厦门市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表格可以向市经济发展局申领,也可以在“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免费下载使用。

  六、办理机关
  市经济发展局等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七、办理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厦门市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5份,项目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出具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备案表。

  八、办理时限
  项目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九、备案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
  项目备案表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原备案表失效。已备案项目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形的,项目当事人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的行业属性、产品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
  (四)超出原备案主管部门的权限。

  十、备案的法律效力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虚假备案以及有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二、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市经济发展局投资与技术进步处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大楼8楼
  电话:5397550
  (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三)监督机构:市经济发展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大楼8楼
  电话:5054292 5118191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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