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事项名称及编号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 C01
二、备案内容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应在投资建设前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设定备案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第3款。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四、备案材料 (一)《厦门市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5份。 (二)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的同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备案表格 《厦门市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表格可以向市经济发展局申领,也可以在“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免费下载使用。
六、办理机关 市经济发展局等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七、办理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厦门市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5份,项目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出具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备案表。
八、办理时限 项目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九、备案证明文件及有效期限 项目备案表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原备案表失效。已备案项目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形的,项目当事人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的行业属性、产品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 (四)超出原备案主管部门的权限。
十、备案的法律效力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虚假备案以及有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二、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市经济发展局投资与技术进步处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大楼8楼 电话:5397550 (二)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三)监督机构:市经济发展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大楼8楼 电话:5054292 5118191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业经济网:www.xmjfw.gov.cn |